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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计时钟、24秒钟装置、计秒表并确认记录台人员本人。

    5.3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

    5.4在中圈执行跳球开始每一节和决胜期的比赛。

    5.5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停止比赛。

    5.6如果球队在得到通知后拒绝比赛,或以其行动阻碍比赛的进行,有权判定该球队弃权。

    5.7在第2节、第4节以及任一决胜期的比赛时间结束时,或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仔细地审查记录表以认可比分。

    5.8每当有必要或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作出最终的决定。

    5.9有权对这些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6条裁判员: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6.1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界线内或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6.2裁判员应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球场,此时他们的权力应生效,

    当裁判员批准比赛结束时他们的权力结束。在比赛时间结束时,经主裁判员的认可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了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以及他们和比赛的联系。

    6.3如果在早于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在比赛时间结束和核查及在记录表上签字之间发生了运动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签字之前在记录表的反面记录该事件,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必须向竞赛的组织者提交详细的报告。

    6.4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的1小时内向竞赛的组织者报告该事件。

    6.5如果在第4节或决胜期的比赛时间结束的大约同时或正好之前发生了犯规,作为执行罚球的结果需要有决胜期,那么在比赛时间结束的信号响后至完成罚球前发生的所有犯规,应被看作是在比赛休息期间发生的并相应地予以处罚。

    6.6任一裁判员无权不顾或质问另一裁判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宣判。

    第7条裁判员:发生违犯时的职责

    7.1定义

    由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造成的所有违例和犯规是违犯规则。

    7.2程序

    7.2.1当发生违例或犯规时,裁判员应鸣哨并同时给出适当的手势以停止比赛计时钟,使球成死球(见裁判员手册,第7章手势和程序)。

    7.2.2罚球或投篮成功后或当球成活球时裁判员不应鸣哨。

    7.2.3宣判每一起犯规或跳球后,裁判员应在球场上交换位置。

    7.2.4对所有的国际比赛,如果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应使用英语处理。

    第8条裁判员:受伤

    如果一位裁判员受伤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发生的10分钟内还不能继续执行任务,比赛应继续。除有可能以有资格的替补裁判员更换受伤的裁判员外,另一位裁判员应单独执裁直到比赛结束。在更换问题上,另一位裁判员在与技术代表商议后决定。

    第9条记录员和助理记录员:职责

    9.1记录员应使用正式的记录表:

    ·登记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和所有参加比赛的替补队;

    ·记录累积分数以及投篮和罚球得分;

    ·记录登记在每个队员名下的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当登记任一名队员第5次犯规时记录员必须立即通知裁;

    ·当某队已提出暂停请求,在下次暂停机会时通知裁判;

    ·举牌指示每位队员发生犯规的次数,举到双方教练员;

    ·在一节中,登记某队任何队员的侵人犯规或技术犯规;

    ·仅当球成死球,并在球再次成活

    ·登记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和所有参加比赛的替补队员的姓名和号码。当有关比赛开始时上场的5名队员、替换或队员的号码违反本规则时,他在发现违犯后应尽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员。

    ·记录累积分数以及投篮和罚球得分。

    ·记录登记在每个队员名下的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

    当登记任一名队员第5次犯规时记录员必须立即通知裁判员。同样,他应记录登记在每一位教练员名下的技术犯规,当一位教练员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必须离开比赛时,他必须立即通知裁判员。

    9.2记录员还应:

    ·当某队已提出暂停请求,在下次暂停机会时通知裁判员并登记暂停。如果教练员在该节中不再有剩余暂停时,他应通过裁判员通知该教练员。

    ·举牌指示每位队员发生犯规的次数,举到双方教练员看到的程度。标志牌上的数字要和该队员发生犯规的次数相一致。

    ·在一节中,登记某队任何队员的侵人犯规或技术犯规达第4次全队犯规后。一旦球成活球时将全队犯规标志放置在记录台上靠近该球队的球队席一端。

    ·实现替换。

    ·仅当球成死球,并在球再次成活球之前发出他的信号。记录员的信号声响不停止比赛计时钟或比赛,也不使球成死球。

    9.3助理记录员应操纵记录板和协助记录员。

    如果记录板和正式记录表之间的任何差异不能被解决,正式记录表应居先,记录板应按正式记录表修正。

    9.4在记录表上登记累积分时可能造成下列重大失误:

    ·一个3分中篮,可是仅累加了2分。

    ·一个2分中篮,可是累加了3分。

    如果在比赛中发现了这样的失误,为停止比赛,记录员必须等到第一次死球时才发出他的信号并引起裁判员们的注意。

    如果在指示比赛结束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发出后,主裁判员正在核查记录表,但在裁判员们签字之前发现了这样的失误,主裁判员必须纠正该失误;如果这同一个失误影响了比赛的结果,则主裁判员必须合理地纠正比赛的最终结果。

    如果裁判员们已在记录表上签字之后发现了这样的失误,主裁判员不再可能纠正该失误。主裁判员必须向竞赛的组织者提交报告陈述该事件。

    第10条计时员:职责

    10.1应给计时员提供一块比赛计时钟和一块计秒表,并应:

    ·掌握比赛时间和停止时间。

    ·在第1节和第3节开始前至少3分钟时通知球队和裁判员或使他们得到通知。

    ·启动计秒表并在一次要暂记的暂停已消耗了50秒钟时发出信号。

    ·保证一节或决胜期比赛结束时的信号声响自动发出,且非常大声。如果他的信号失灵或未被听到,他应立即使用任何可能的办法通知裁判员。

    计时员的信号使球成死球并停止比赛计时钟。然而,当投篮或罚球的球在飞行时,他的信号不使球成死球。

    10.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开始启动比赛计时钟:

    ·跳球时,球被跳球队员合法拍击。

    ·罚球未成功并且球继续是活球,球触及场上队员。

    ·在掷球入界时,球触及场上队员。

    10.3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停止比赛计时钟:

    ·在一节或决胜期比赛时间结束时时间终了。

    ·当球是活球时裁判员鸣哨。

    ·当球是活球时24秒钟装置信号响。

    ·某队已请求暂停,对方队投篮得分。

    ·第4节或任一决胜期的最后2分钟内投篮得分。

    第11条24秒钟计时员:职责

    应给24秒钟计时员提供一个24秒钟装置,并按下列要求操作该装置:

    11.1一旦队员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就启动或再启动。(规则修改:原“控球活球“现修改为“控制活球“)

    11.2一旦出现下列情况就停止和复位到24秒钟并不显示影像:

    ·裁判员因犯规、跳球或违例而鸣哨,但因球出界判给先前控制球的球队掷球入界时除外。

    ·投篮球进入球篮。

    ·投篮球触及篮圈。

    ·因为涉及到控球队的对方队的行为使比赛停止。

    11.3一旦对方在场上获得控制活球就复位到24秒钟并再启动。

    如果对方队员仅仅触球,而同一个队仍然控制球,则不开始一个新的24秒钟周期。

    11.4当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个队由于如下的结果被判给掷球人界时,停止但不复位到24秒钟:

    ·球出界。

    ·一起双方犯规。

    ·由控制球队引起的任何原因而使比赛停止。

    11.5在任一节或决胜期中,当某队获得控制球时比赛计时钟的剩余时间少于24秒钟,则停止并不再操作,即不显示影像。

    第四章球队

    第12条球队

    12.1定义

    12.1.1“合格参赛“是指按竞赛组织者的规程规定,经核准有权为某队参赛。还要考虑年龄限制。

    12.1.2当一名球员在比赛开始前已被登记在记录表上,并且他既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又没有达到5次犯规,即是“有资格参赛“。

    12.1.3在比赛时间内,每一位球员不是一名队员就是一名替补队员。

    12.1.4随队人员可以坐在球队席区域内,只要他有一个专门的职责,如领队、医生、理疗师、统计员、译员。已发生了5次犯规的队员变成随队人员。

    12.2规定

    每个队应按下列要求组成:

    ·不超过10名合格参赛的球员。

    ·竞赛中一个队超过3场比赛时,不超过12名合格参赛的球员。

    ·一名教练员,如果球队需要可配备一名助理教练员。

    ·队长,应是有资格参赛的球员之一。

    ·最多5名有专门职责的随队人员。

    第13条队员和替补队员

    13.1定义

    当一名球员在赛场上并有资格参赛时为队员。当一名球员不在场上参赛,或在赛场上但由于已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已发生了5次犯规没有资格参赛时为随队人员。(规则修改:原“替补队员“现修改为“随队人员“)

    13.2规定

    13.2.1在比赛时间内,每队应有5名队员在场上并可被替换。

    13.2.2当裁判员招呼替补队员进场时他即成为队员。当裁判员招呼那名队员的替换者进场时,那名队员即成为替补队员。

    13.2.3每个球队的队员服装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背心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

    在比赛期间,所有队员(男性和女性)必须把他们的背心塞进他们的比赛短裤内。一体的服装是允许的。

    ·圆领衫(不管式样)不可以穿在背心里面,除非该队员有明确的医生书面证明。如果有这样的许可,圆领衫的颜色必须和背心的主要颜色相同。

    ·短裤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但没必要和背心的颜色相同。

    ·允许穿长于短裤的紧身内裤,只要和短裤的颜色相同。

    13.2.4每位队员应穿前后有号码的背心,其清楚的单色号码与背心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号码应清晰可见,并且:

    ·后背的号码至少高20厘米。

    ·前胸的号码至少高10厘米。

    ·号码的宽度应不少于2厘米。

    ·球队应使用4至15的号码。

    ·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的号码。

    允许上广告的地方应遵守各自比赛的规程规定,并不得干扰背心前后号码的可见性。

    13.2.5主裁判员不应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使其他队员受伤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许: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护具、模件或保护套,它们由皮革、塑料、软塑料、金属或任何坚硬的物质制造,即使表面有软的包扎。

    ------能割破或引起擦伤的装备(指甲应仔细剪好)。

    ------头饰、头发饰物和珠宝饰物。

    ·下列物品是允许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护装备,如果其材料被包扎,不会使其他队员受伤。

    ------被适当包扎的膝部保护架。

    ------断鼻保护器,即使用硬质材料制成。

    ------不会对其他队员造成危险的眼镜。

    ------头带最宽为5厘米,由不会发生擦伤的单色棉布、软塑料或橡胶制成。

    13.2.6队员使用的所有装备必须合乎篮球比赛要求。任何被设计成增加队员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围,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当利益的装备是不允许的。

    13.2.7本条中没有明确提到的任何其它装备,必须首先得到国际篮联世界技术委员会的批准。

    13.2.8球队必须至少有两套背心,并且:

    ·秩序册中队名列前的队(主队)应穿浅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册中队名列后的队(客队)应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赛的两队同意,他们可以互换背心的颜色。

    13.2.9对于国际篮联的主要正式比赛,同队的所有队员应穿:

    ·相同颜色或是相同复合颜色的鞋。

    ·相同颜色或是相同复合颜色的袜子。

    第14条队员:受伤

    14.1如果队员受伤,裁判员可以停止比赛。

    14.2如果发生受伤时球是活球,裁判员不应鸣哨,直到比赛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队已经投篮、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进攻或球已成死球。然而,当有必要去保护受伤队员时,裁判员可立即中断比赛。

    14.3受伤队员的替换:

    ·如果受伤队员不能立即(大约15秒钟)继续比赛,或如果他接受治疗,他必须在1分钟内或尽可能快地被替换。

    ·然而,已经接受治疗或在1分钟内恢复的受伤队员可以留在比赛中,但他的队要被登记一次暂停。

    ·此外,如果受伤队员在1分钟内不能继续比赛或他的队没有任何剩余的暂停,他不能留在比赛中并必须被替换。例外:该队上场队员少于5人。

    14.4如果已判给受伤队员罚球,必须由他的替补队员执行。如果受伤队员涉及跳球,则他的替补队员应执行跳球。作为受伤队员的替补队员在参加比赛到下一个比赛的钟表运行片断之前不能被替换。

    14.5已经被教练员指定为比赛开始时上场的一名队员万一受伤时可以被替换,只要主裁判员确信受伤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方也有权有一名替换者,如果他们想这样做的话。

    14.6比赛期间,裁判员应命令任一正在流血或有伤口的队员离开比赛场地并让其被替换。该队员只有在流血已经停止并且患部或创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扎后才可返回球场。

    第15条队长:职责和权力

    15.1队长是一名在场上代表他的球队的队员。在比赛期间,他可与裁判员联系以获得信息。做此举要有礼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赛计时钟停止时。

    15.2当队长因任何正当原因离开比赛场地时,教练员应将他不在场期间替代他在场上当队长的队员号码通知裁判员。

    15.3队长可以担任教练员。

    15.4在规则未限定跳球队员或罚球队员的所有情况下,队长应在跳球情况中指定本队的跳球队员,在罚球情况中指定本队的罚球队员。

    15.5如果球队以在记录表上标有“球队抗议队长签名“栏内签名来抗议比赛的结果,队长应在比赛结束时立即通知主裁判员。

    第16条教练员:职责和权力

    16.1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是球队的唯一代表,可在比赛期间与记录台人员联系以获得统计资料。做此举要有礼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赛计时钟停止时,并且他们不得干扰比赛的正常进行。

    16.2至少在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每位教练员或他的代表应将该场比赛中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的姓名和相应的号码,以及球队的队长、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的名单交给记录员。

    16.3至少在比赛前10分钟,双方教练员应以在记录表上签字来确认已填入的他们球队成员的姓名、相应号码和教练员的姓名。同时,他们应指明比赛开始上场的5名队员。“A“队教练员应首先提供这个资料。

    16.4迟到的替补队员可以参加比赛,只要他们是被包括在比赛开始前20分钟交给记录员的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名单之中。

    16.5只允许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请求要登记的暂停。

    16.6允许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但不是同时两人)在比赛期间保持站立。这也适用于因任何正当原因替代他的队长。

    16.7当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需要一次替换时,替补队员必须向记录员报告替换请求并必须立即做好比赛准备。

    16.8如果有助理教练员,他的姓名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填入记录表内(他没必要签字)。如果教练员因任何原因不能继续工作,他应承担教练员的所有职责和权力。

    16.9如果没有教练员,或如果教练员不能继续工作,并且记录表内没有填入助理教练员(或后者不能继续工作),队长应担任教练员。如果队长因任何正当原因必须离开比赛场地,他可以继续担任教练员。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后必须离开或如果他因为受伤不能担任教练员,他的替补队员(作为队长的)应替代他当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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